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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

时间:2011-03-02

厦府〔201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我市生源毕业生数量达1万5千余人,而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艰巨。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强我市发展后劲的重要保证,是解决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性,坚持把促进毕业生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挖掘岗位潜力,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就业政策、正确就业观念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
(一)大力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完善人事代理、流动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措施,加强用工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人制度,营造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二)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开发建设毕业生网上审批数字证书系统(电子印章),同时拓展毕业生就业网络功能,拓宽信息收集渠道,为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选拔企事业单位常年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力资源专家充实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队伍,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指导活动,加强毕业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树立从基层、从一线做起的正确择业观,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优化高等中等教育结构。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及时将社会对专业知识、各种技能的需求及时反馈给各类学校,有效优化高等、中等教育专业结构。
(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积极推动高等、中等院校与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并推动高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所需的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的研发人才与高技能人才。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开展校企合作的,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又被该企业接收的,按接收的毕业生人数给予我市高校经费补贴。补贴按照本文三(四)第2点的相关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积极促进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⒈国有企业应在帮助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中发挥示范性作用。辖区内企业补充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⒉奖励积极招用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企业。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300元,两年期的每人5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0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⒊实施厦门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⒋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期可延长到1年;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2010年3月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各项补贴标准。
企业见习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表现优秀的见习学员,每接收1名在本单位厦门生源见习生,并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每人2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公益类岗位优先招用厦门生源毕业生
⒈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及非在编工作人员应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其中补充教师的,应从厦门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及经教师技能培训合格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中招聘。市、区属教育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及非在编工作人员的须经同级编制、财政部门同意。
⒉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的厦门生源,笔试加10分,免笔试采用面试方式招聘的,厦门生源面试加10分。
厦门生源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三)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人事代理费用。
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大技能培训力度⒈继续开展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估选定专门培训机构,针对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⒉继续联合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开展针对首次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的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得少于120课时。政府根据不同科类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非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600元,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培训企业吸收消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满后按每人一次性2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符合本文三(一)第2点奖励规定的企业仍可享受该奖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组织开展对口企业与参加各类培训合格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对接会。
⒊继续开展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活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每年需增教师岗位的情况,联合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开展教师技能培训活动,为确保培训质量,将培训费用标准由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提高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总培训课时850课时增加到900课时。市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民营学校与参加培训合格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专场对接会,鼓励毕业生积极到民营学校从教;被民营学校录用,上岗就业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工作满1年期的1000元,2年期的2000元,3年期及以上的3000元。
⒋以上各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奖励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五)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⒈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求职登记工作。为确保就业推荐所需的生源信息真实有效,保证就业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待就业毕业生发放《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用于做为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推荐、参加职业见习及各种技能培训、企业领取专项奖励等各类优惠的凭证以及参加各类活动的记载。但有就业能力,待业超过1年(含1年)不来领取登记证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⒉举办公益性厦门生源专场招聘会。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打造公益性交流平台,积极为毕业生求职、就业创造市场条件。
⒊为待就业厦门生源提供免费档案管理等。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企业可免费在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网站发布专门招聘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
 
四、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一)市组织、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厦门生源就业各项工作的监管,建立必要的数据库,严防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各项优惠措施、经费落到实处;一经发现单位或毕业生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撤销审批,追回补贴,取消其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措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用人单位接收符合我市政策规定毕业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及时签订合同、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不得搞假接收“空挂”等,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办理就业、申办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撤销该接收手续,并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之前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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